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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關于《水污染防治法》修改意見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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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常委會會議于6月22日下午對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決定(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普遍認為,草案已經比較成熟,建議進一步修改后,提請本次會議通過。同時,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法律委員會于6月25日上午召開會議,認真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草案進行了審議。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環境保護部和水利部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法律委員會認為,草案是可行的,同時,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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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改決定草案第二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對策和措施,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應當突出地方政府對本行政區域水環境質量的責任,對相關表述作出調整。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這一條修改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修改決定草案建議表決稿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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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修改決定草案第十九條第二款中規定,排放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對排污口和周邊環境進行監測,評估環境風險,排查安全隱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環境風險。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在本款中增加有關公開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內容。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這一意見,并增加相應的法律責任。(修改決定草案建議表決稿第十九條、第四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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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當前我國農村生活污水和畜禽養殖污染問題突出,污染防治工作相對薄弱,應當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加大國家支持力度。有的提出,應當強化鄉鎮人民政府在治理農村生活污水和畜禽養殖污染方面的責任。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如下修改:一是,在修改決定草案第二十八條中增加規定“國家支持農村污水、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推進農村污水、垃圾集中處理”;二是,將修改決定草案第二十八條中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修改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三是,將修改決定草案第三十一條中的“畜禽散養密集區所在地人民政府”修改為“畜禽散養密集區所在地縣、鄉級人民政府”。(修改決定草案建議表決稿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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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修改決定草案第三十二條對農田灌溉用水作了規定。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應當明確禁止工業廢水、醫療污水用于農田灌溉。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本條中的“禁止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廢水”修改為“禁止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工業廢水或者醫療污水”。(修改決定草案建議表決稿第三十二條)
五、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修改決定草案第五十二條中對違法排放水污染物應當給予行政拘留的情形已作了規定,建議刪去現行法第九十條中“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規定。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這一意見。(修改決定草案建議表決稿第五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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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還對修改決定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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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一個問題需要匯報。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對進一步完善河長制提出了一些意見和建議。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考慮到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已對河長制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組織形式、工作職責、主要任務、保障措施等提出了明確要求,水利部、環境保護部又出臺了具體的實施方案,本法以作銜接性規定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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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常委會審議中,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這些意見和建議涉及的問題,有的已在環境保護法、水法等法律中作了規定,本法可不再規定;有的需要在本法實施的配套規定中進一步細化。法律委員會建議,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要認真研究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抓緊制定完善有關配套規定,切實保障法律的全面正確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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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決定草案建議表決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法律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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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決定草案建議表決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
2017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