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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補貼1000萬元!廣州發布碳達峰、碳中和獎勵辦法
?廣州市黃埔區印發《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 廣州高新區促進綠色低碳發展辦法》,進一步放大財政資金的帶動作用,文件指出,對納入監管的重點用能單位實施節能降耗,最高補貼1000萬元;對企業實施循環經濟和資源綜合利用項目的按實際投資總額給予最高200萬元補助;對建設充電基礎設施項目的給予最高100萬元補貼。對在高新區舉辦國際級或國家級新能源綠色產業峰會、重大論壇、創新大賽等活動的給予最高100萬元補貼。詳情如下:
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 廣州高新區促進綠色低碳發展辦法
第一條 【目的】為貫徹落實綠色發展理念,推進區域循環經濟發展,不斷提升區域發展的質量和效益,建設國際化生態型創新城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有關規定,結合高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登記注冊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在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轄園區(以下簡稱本區)范圍內,有健全財務制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或機構(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依法生產、經營和管理,各項法定許可手續完善,一年內未受生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且三年內未發生生態環境類犯罪;
(二)一年內未因社會危害性較大的違法行為被處予安全生產行政處罰且三年內未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三)符合國家、省、市、區信用管理規定;
(四)通過年度節能目標責任考核。
第三條 【綠色低碳發展扶持】大力發展綠色低碳經濟,對符合條件的項目按以下規定給予實施單位扶持:
(一)支持循環經濟和資源綜合利用。
1.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目錄》,以“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為主要內容的循環經濟和資源綜合利用項目,按照項目實際投資總額(指項目不含稅的固定資產投資金額,主要為土建和設備購置)的20%給予項目投資方補助,單個項目補助最高200萬元。
2.項目投資方根據區發展改革部門的申報通知申報,區發展改革部門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論證,將符合補助條件的項目納入補助計劃。項目投資方在項目建成并投入使用三個月后,向區發展改革部門提出項目驗收申請,項目驗收通過后撥付補助資金。項目評審論證及驗收由區發展改革部門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開展。(責任單位:區發展改革局)
(二)支持節能降碳。列入國家、省、市、區監管的重點用能單位,在完成節能主管部門下達的能源“雙控”目標的前提下,對2025年度較2020年度產值未下降而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下降200噸標準煤以上,或2025年度較2020年度產值增長25%以上、萬元產值能耗下降10%以上的,按節能量給予500元/噸標準煤補貼,補貼最高1000萬元。申請時間為完成節能主管部門下達的能源“雙控”目標后。(責任單位:區發展改革局)
第四條 【綠色品牌建設扶持】大力支持綠色品牌建設,按以下規定給予扶持:
(一)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對納入國家綠色制造示范名單的綠色工廠、綠色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給予一次性補貼100萬元。對納入國家綠色制造示范名單的綠色設計產品,每項產品給予一次性補貼10萬元,每家企業最高50萬元。(責任單位:區工業和信息化局)
(二)對獲評國家級“能效領跑者”的企業,給予一次性補貼30萬元。(責任單位:區發展改革局、工業和信息化局)
(三)相關企業按照《清潔生產審核辦法》規定,首次實施清潔生產并通過審核,獲評為“清潔生產優秀企業”的,給予15萬元補貼;獲評為“清潔生產企業”的,給予10萬元補貼;通過簡易流程清潔生產審核的,給予2.5萬元補貼。對因“清潔生產(優秀)企業(含簡易流程)”證書到期,企業主動按照規范流程(全流程)開展新一輪清潔生產審核驗收重新認定,取得“清潔生產優秀企業”稱號的,給予5萬元補貼;取得“清潔生產企業”稱號的,給予2.5萬元補貼。通過市級審核又通過省級審核的企業不重復補貼。(責任單位:區工業和信息化局)
(四)企業自行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開展碳排放狀況核查或溫室氣體核查并獲得《碳排放核查報告》或《溫室氣體核查聲明/證書》的,按實際委托費用的50%給予一次性補貼,最高5萬元。(責任單位:區生態環境局)
(五)企業自行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開展碳減排評估及達峰評估并獲得評估報告的,給予一次性補貼5萬元。(責任單位:區生態環境局)
(六)對在碳普惠平臺簽發的項目予以補貼。依據簽發的減碳量按10元/噸二氧化碳予以項目單位補貼,單個項目補貼最高10萬元。(責任單位:區生態環境局)
(七)獲評為省節水型企業、節水型單位(公共機構除外)、節水型居民小區,上年度年用水量在一萬立方米以下的,給予創建單位1萬元補貼;上年度年用水量在一萬立方米以上的,給予創建單位2萬元補貼,其中節水型居民小區創建單位為相應物業管理公司。(責任單位:區水務局)
第五條 【能源管理扶持】大力支持加強能源管理,按以下規定給予扶持:
(一)對年度節能目標責任考核等次為超額完成的重點用能單位給予一次性6萬元補貼。(責任單位:區發展改革局、工業和信息化局、住房城鄉建設局、商務局)
(二)列入監管的重點用能單位自行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能源審計,并通過相關主管部門評審的,按實際委托費用的50%給予一次性補貼,最高5萬元。由相關主管部門要求開展的強制能源審計除外。(責任單位:區發展改革局、工業和信息化局、住房城鄉建設局、商務局)
(三)用能單位按照GB/T23331《能源管理體系要求》委托第三方開展能源管理體系認證,首次通過能源管理體系認證的,按實際委托費用的50%給予一次性補貼,最高10萬元。(責任單位:區發展改革局、工業和信息化局、住房城鄉建設局、商務局)
(四)支持用能單位建設用于采集電力、熱力等能源數據,實現數據查詢和監測,反映能源利用狀況,合理調配能源,降低能耗水平,達到輔助決策效果的能源管理信息系統,并實現與廣州市能源管理與輔助決策平臺對接。由區發展改革部門委托第三方組織專家,按照《廣州市重點用能監管單位能源管理信息系統等級認定標準》對能源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等級認定,對認定為甲、乙兩級的能源管理信息系統,分別給予補貼20萬元、10萬元。能源管理信息系統已通過市發展改革委等級認定的,區發展改革部門不再另行認定,以市發展改革委首次認定的等級為準。(責任單位:區發展改革局)
第六條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廣應用扶持】對推廣應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項目,按以下規定給予扶持:
(一)對分布式光伏發電的項目投資方按照發電量給予補貼,補貼標準為0.15元/千瓦時[應用方(屋頂方)為非公共機構的]、0.3元/千瓦時[應用方(屋頂方)為公共機構的]。單個項目最高享受補貼時間為5年,補貼時間范圍在本辦法有效期內。由項目投資方于項目并網后在線持續運行6個月以上后提出申請。(責任單位:區發展改革局)
(二)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用方(屋頂方)按照項目裝機容量給予一次性補貼,補貼標準為0.2元/瓦。單個項目最高補貼200萬元。由應用方(屋頂方)于項目并網后在線持續運行6個月以上后提出申請。(責任單位:區發展改革局)
(三)對建設充電設施項目的,按照充電設施額定輸出功率,對項目投資方給予一次性建設補貼,單個項目最高補貼100萬元。
1.具體扶持標準為:
(1)充電樁項目。直流充電樁、交直流一體化充電樁、無線充電設施,按200元/千瓦的標準補貼;交流充電樁,按60元/千瓦的標準補貼。
(2)換電設施項目:按2000元/千瓦的標準補貼。
2.由項目投資方在項目接入廣州市充電設施智能管理平臺并投入使用后提出資金申請。享受補貼的項目投資方,應書面承諾當年獲得補貼的基礎設施項目至少運行滿三年,運行總功率數三年內均達到獲得補貼的總功率數,如實際運行總功率數未達獲得補貼的總功率數則應退還補貼差額。運行初始時間從接入廣州市充電設施智能管理平臺起計算(含當月)。
3.項目投資方在3年存續期間內退出正常運行的(停業或破產的除外),按以下標準退回補貼資金。未退回補貼資金的,不得再次申請財政補貼:
(1)未滿一年退出正常運行的,退還100%補貼資金;
(2)已滿一年、未滿兩年退出正常運行的,退還60%補貼資金;
(3)已滿兩年、未滿三年退出正常運行的,退還20%補貼資金。(責任單位:區工業和信息化局)
第七條 【資金配套扶持】對有效期內獲得國家、省、市發展改革部門扶持的資源節約循環利用、環境污染治理、節能環保產業、非工企業綜合節能改造示范等企業投資項目以及獲上級扶持的區屬公共機構節能改造等財政投資類項目,分別按照獲得國家、省、市扶持金額的100%、70%、50%給予項目投資單位配套扶持,配套金額分別不超過500萬元、300萬元、100萬元。單個項目獲得上級和本區財政扶持總額不超過項目投資單位自籌資金總額,超過部分不予配套。
國家、省、市發展改革部門直接補助項目,投資方在項目完成且通過完工評價或驗收等相應工作后一年內提出配套申請;國家、省、市發展改革部門后補助項目,投資方在獲得扶持資金后一年內提出配套申請。(責任單位:區發展改革局)
第八條 【優化綠色產業發展環境扶持】鼓勵有效期內在區內開展綠色產業發展有關活動,按以下規定進行扶持:
(一)對服務于本區新能源產業、50%以上會員為區內注冊企業、依法注冊成立并按章程開展活動的行業協會,由區發展和改革部門對提出申請的行業協會按照考核指標(另行制定)進行考核??己私Y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類。對考核結果為優秀、良好、合格的行業協會分別給予30萬、20萬、10萬元活動經費補貼。被評為不合格檔次的,不予發放補貼。(責任單位:區發展改革局)
(二)鼓勵企業或機構在高新區舉辦國際級或國家級新能源綠色產業峰會、重大論壇、創新大賽等活動,經審核,按照活動實際支出經費的30%給予補貼,每個活動補貼最高100萬元。
1.申請單位在活動開始前30個工作日提交活動方案(活動或會議主題的說明、主辦及協辦單位介紹、邀請函)及經費預算進行留存。
2.由多個符合條件的單位聯合主辦的活動,須確定一個申報主體。
3.活動結束10個工作日內,申請單位須向區發展改革部門提供活動材料,由區發展改革部門進行審核后方可申請活動補貼。(責任單位:區發展改革局)
第九條 對區域循環經濟發展、節能降碳等貢獻大或對本地區綠色低碳發展具有重大意義的項目,經區政府、管委會同意,另行予以重點扶持。在項目獲得審批之后給予直接補助。支持額度按照區政府批復文件或會議紀要等予以確定,并按資金撥付程序進行撥付。直接補助資金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財政資金管理規定使用,達到招標額度的須進行公開招標。(責任單位:區發展改革局、工業和信息化局、住房城鄉建設局、商務局)
第十條 本辦法所需資金由黃埔區人民政府、廣州開發區管委會安排,分別納入區發展改革部門、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區生態環境部門、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區商務部門、區水務部門等各業務主管部門年度預算。各業務主管部門、財政、審計部門按職責對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十一條 本辦法涉及的政策兌現事項采用“一門受理、內部流程、集成服務、限時辦結”政策兌現辦理模式。申請本辦法扶持資金的企業或機構,按區政務服務中心政策兌現窗口通知的時間或本辦法規定的時間范圍內向政務服務中心政策兌現窗口提出申請,逾期不申請視同自動放棄。符合條件的企業或機構申報流程和所需提交的材料以相關部門在政策兌現系統公開的對應事項的辦事指南為準。區政策研究室負責形式審核和跟蹤督辦,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實質審核。
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兌現第三條、第四條(二)(非工業企業)、第五條(一)至(三)(按對應的分工)、(四)、第六條(一)及(二)、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按對應的分工);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兌現第四條(二)(工業企業)、(三)、第五條(一)至(三)(按對應的分工)、第六條(三)、第九條(按對應的分工);區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兌現第四條(四)至(六);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商務部門負責兌現第五條(一)至(三)(按對應的分工)、第九條(按對應的分工);區水務部門負責兌現第四條(七)。
第十二條 符合本辦法補助、補貼、配套條件的企業或機構,由各業務主管部門根據企業或機構提供的材料審核后,相關資金直接劃撥至企業或機構基本賬戶。除注明為其他幣種外,本辦法提到的貨幣單位,均以人民幣計算。涉及“以上”、“不超過”的數額均含本數。資金扶持金額精確到元(按四舍五入法)。
辦法第二條“一年內”指申請資金年度的上一個會計年度至資金申請日,“三年內”指申請資金年度的前三個會計年度至資金申請日。
第十三條 申請本辦法第四條和第五條補貼的企業或機構,獲得相關稱號、證書、報告、通知或批復之日應在本辦法有效期內,并在獲得相關稱號、證書、報告、通知或批復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補貼申請。
第十四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本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本區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扶持,另有規定的除外。
獲得扶持資金的涉稅支出由企業或機構自行承擔。區內企業或機構變更名稱、分拆業務等不屬于本辦法扶持范疇。原已納入扶持計劃的項目,按原扶持計劃情況執行。
第十五條 嚴禁各類中介機構或者個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領補助資金。享受本辦法扶持的對象,須如實填報相關信息,并簽訂相關承諾書,若扶持對象違反承諾的,應將所獲扶持金予以退回,主動退回相關扶持資金的,不影響其信用等級評價;企業或機構不主動退回的,各資金發放部門有權追回已發放的資金。區各資金發放部門對企業或機構的失信行為依法予以公示,并納入企業或機構信用檔案,在三年內不予受理該企業或機構補助資金的申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申請扶持資金的企業或機構如被列為國家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在完成信用修復,退出國家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之前,各資金發放部門應當限制扶持資金的發放。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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