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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合同能源管理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合同能源管理財政獎勵資金(以下簡稱獎勵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合同能源管理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10〕249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財政獎勵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發改辦環資[2010]2528號)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能源管理,是指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單位以契約的形式約定節能目標,節能服務公司為實現節能目標向用能單位提供必要的服務,用能單位以節能效益支付節能服務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潤的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節能服務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狀況診斷、節能項目設計、融資、改造、運行管理等服務的專業化公司。
第三條? 海南省對節能服務公司實行審核備案、動態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另行制定。
第四條 獎勵資金由中央與省級財政共同負擔,省級財政負擔的獎勵資金在海南省節能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市縣政府可根據財力情況,參照本辦法精神和有關規定,在市縣財政資金中安排獎勵資金。
第五條? 獎勵資金實行公開、公正的管理辦法,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支持對象和范圍
第六條 支持對象。在海南省內實施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節能服務公司。
第七條 支持范圍。財政獎勵資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實施的工業、建筑、交通等領域以及公共機構節能改造項目,項目內容主要為鍋爐(窯爐)改造、余熱余壓利用、電機系統節能、能量系統優化、綠色照明改造、建筑節能改造等節能改造項目,且采用的技術、工藝、產品先進適用。
???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不予支持:
(一)新建、異地遷建項目;
(二)以擴大產能為主的改造項目,或“以大壓小”、等量淘汰類項目;
(三)改造所依附的主體裝置不符合國家政策,已列入國家明令淘汰或按計劃近期淘汰的目錄;
(四)改造主體屬違規審批或違規建設的項目;
(五)太陽能、風能利用項目;
(六)以全燒或摻燒秸稈、稻殼和其它廢棄生物質燃料,或以劣質能源替代優質能源類項目;
(七)煤矸石發電、煤層氣發電、垃圾焚燒發電類項目;
(八)熱電聯產類項目;
(九)添加燃煤助燃劑類項目;
(十)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產的水泥生產線余熱發電項目,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產的鋼鐵企業高爐煤氣、焦爐煤氣、燒結余熱余壓發電項目;
(十一)已享受中央或本省其他相關補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
第三章 支持條件
第八條 申請財政獎勵資金的節能服務公司須符合下述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以節能診斷、設計、改造、運營等節能服務為主營業務,并通過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備案,或通過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審核備案;
(二)注冊資金須在200萬元及以上,具有較強的融資能力,能夠提供持續穩定的節能服務,其中申請中央財政獎勵資金的,注冊資金須在500萬元及以上;
(三)經營狀況和信用記錄良好,財務管理制度健全;
?。ㄋ模碛衅ヅ涞膶B毤夹g人員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項目順利實施和穩定運行的能力。
第九條 申請財政獎勵資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須符合下述條件:
(一)節能服務公司投資70%以上,并在合同中約定節能效益分享方式;
(二)單個項目年節能量在10000噸標準煤以下、100噸標準煤及以上,其中申請中央財政獎勵資金的工業項目年節能量須在500噸標準煤及以上;
(三)項目用能計量裝置齊備,具備完善的能源統計和管理制度,節能量可計量、可監測、可核查。
第十條 對申請獎勵資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用能單位與節能服務公司須參照《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見附件1)中的標準合同格式簽訂(見附件1)。
第四章 支持方式和標準
第十一條 支持方式。財政對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按年節能量和規定標準給予節能服務公司一次性獎勵。獎勵資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及節能服務產業發展相關支出。
第十二條 獎勵標準和負擔方式。符合中央合同能源管理財政獎勵資金要求的項目,由中央與省級財政共同負擔,獎勵標準為360元/噸標準煤。其中:中央財政獎勵標準為240元/噸標準煤,省級財政獎勵標準為120元/噸標準煤。
符合省級合同能源管理財政獎勵資金要求的項目,由省級財政和市縣財政共同負擔,獎勵標準為330元/噸標準煤。其中,省級財政獎勵標準為300元/噸標準煤,市縣財政獎勵標準不低于30元/噸標準煤,并且單個項目的獎勵金額原則上不超過300萬元。
第五章 申報和審核程序
第十三條?本省實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在項目實施前由實施項目的節能服務公司提出項目備案申請,其中,省本級單位實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由節能服務公司直接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提出項目備案申請;在市縣實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由節能服務公司向項目所在地節能主管部門、***門提出項目備案申請,并由各市(縣)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會同同級***門上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和省財政廳審核備案。
第十四條 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完工并經至少一個季度的運營后,屬省本級單位實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項目,由節能服務公司直接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申報財政獎勵資金;屬市縣實施的項目,由節能服務公司向項目所在地節能主管部門、***門申請。
第十五條 ?申報合同能源管理財政獎勵資金需提供的材料:
1.財政獎勵資金申請報告;
2.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資金申報表(見附件2);
3.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可行性報告(含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實施方案);
4.節能服務公司營業執照、資質備案文件等復印件;
5.實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商業合同副本;
6.其他需要補充提供的材料。
第十六條 對在省本級單位實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由節能服務公司向省財政廳和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提出財政獎勵資金申請,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專家或委托經認可的節能檢測和審核機構對項目實際節能量進行檢測和審核,確認項目年節能量。
第十七條? 對在市縣實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由節能服務公司提出申請,各市縣節能主管部門會同市縣***門對申報項目的節能量及雙方簽訂合同進行初審。市縣***門根據初審結果會同市縣節能主管部門向省財政廳、省節能主管部門申請財政獎勵資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專家或委托經認可的節能檢測和審核機構對項目實際節能量進行檢測和審核,確認項目年節能量(見附件3)。
第十八條 省財政廳根據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的審核結果,按照本辦法將獎勵資金撥付到有關市、縣財政局,由市、縣財政局將資金轉撥給節能服務公司,對申請省本級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財政獎勵資金,由省財政廳直接撥付給實施本級項目的節能服務公司。
第十九條 有關市、縣財政局在收到財政獎勵資金后要及時將資金撥付到節能服務公司,并會同同級節能主管部門在季后5日內填制《合同能源管理財政獎勵資金安排使用情況季度統計表》(見附件4),并上報省財政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二十條 對申報中央獎勵資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各市縣***門于每年1月底前根據上年本地區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實施及節能效果、中央財政獎勵資金安排使用結余、地方財政配套資金等情況,編制《合同能源管理中央財政獎勵資金年度清算情況表》(格式見附件5),以文件形式上報省財政廳。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對申報中央獎勵資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國家***將會同***對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實施情況、節能效果以及合同執行情況等進行檢查。
第二十二條 對在我省實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將會同省財政廳對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實施情況、節能效果以及合同執行情況等方面進行檢查。
第二十三條 各市縣***門要會同節能主管部門對本地實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和財政獎勵資金使用情況跟蹤、核查、監督,確保項目實施和財政資金安全有效。
第二十四條 節能服務公司應當對財政獎勵資金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弄虛作假、騙取財政獎勵資金的節能服務公司,除追繳扣回財政獎勵資金外,將取消其財政獎勵資金申報資格。
第二十五條 財政獎勵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對違反規定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各市縣可根據本辦法規定和各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并報省財政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備案。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